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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一、项目名称: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二、办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三、办理条件: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四、办事程序:接到投诉信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六、办理期间及服务承诺: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并要求旅行社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监所对书面答复进行复查。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达成协议。对调解不成的投诉,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属于请求人自身过错的,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达有关部门处理。
  七、办事需提交材料:书面投诉信、旅游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发票。
  八、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书面投诉信应当写明以下事项: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络电话;被投诉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九、联系电话:2262296
  十、办公地址:牌坊东街53号1号楼三楼
  十一、办理窗口: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十二、办事网址:http://www.zqtourism.com
  十三、投诉电话:2224903
  十四、投诉处理时限: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备注: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有效期限为90天,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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