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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旅函字[2005]60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全市各旅行社: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旅游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旅游市场治理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扰乱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营业部承包挂靠问题、国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问题以及行业自身自律不强、恶性压价竞争等问题比较突出;旅游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旅游服务货不对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依然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整顿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出境游组团社要严格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有关经营出境游业务的组团社实行"六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组团到未开放的目的地国家旅游、不准与境外没有批准的旅行社有业务往来、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强迫推销自费项目和不准诱导游客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加强出境游业务的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二、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觉守法经营。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违反者旅游管理部门将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章第六十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仟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各旅行社要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检查和规范营业部经营活动,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要严格执行"四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原则,实行联网经营,使用统一电脑发票。营业部从业人员要与总社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将按上述要求加强营业部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章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四、旅行社要加强对雇用导游的管理。不得雇用无证的人员进行导游服务。对违规雇用无证导游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五、各旅行社要认真排查"零负团费"问题。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广告,不得独自以营业部的名义印发宣传单张及进行宣传广告,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旅行社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我清理和自查工作,要认真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有非法经营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切实进行自查整改。对自查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知错不纠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旅行社自查的情况须在4月30日前书面报市旅游发展局质量规范与管理科。

                               肇庆市旅游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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